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及《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高精尖产业核心竞争力,规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促进企业技术中心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北京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创建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三次。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依法注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高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并担任技术中心主任,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且建立运行两年以上,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建筑业企业不低于15亿元,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前沿产业领域企业不低于1亿元)。
(四)有较高的研发投入,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在1000~5000万元之间,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业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建筑业1%;其他3%。
2、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5000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小于2亿元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前沿产业领域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业1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其他10%。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六)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制造业企业近三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少于三件(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创建通知,满足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且自评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按照创建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创建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基本要求参照第二章第六条。企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形成评价结果,企业满足基本要求且评价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为合格。支持高精尖产业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加大产业创新投入,组织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企业竞争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和新产品产出,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完善产业创新体系,集聚企业优势资源开展中试制造、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对于能够保持较高增速、注重创新能力建设投资、具备较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创制能力的企业,择优给予支持。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在项目申报、人才引进与激励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重点支持领域目录
序号  | 产业  | 领域  | 重点  | |
1  | 1.1  | 两个国际引领支柱产业  | 新一代信息技术  | 人工智能  | 
先进通信网络  | ||||
超高清视频和新型显示  | ||||
产业互联网  | ||||
网络安全和信创  | ||||
北斗  | ||||
虚拟现实  | ||||
1.2  | 医药健康  | 创新药  | ||
新器械  | ||||
新健康服务  | ||||
2  | 2.1  | “北京智造”四个特色优势产业  | 集成电路  | 集成电路创新平台  | 
集成电路设计  | ||||
集成电路制造  | ||||
集成电路装备  | ||||
2.2  | 智能网联汽车  | 智能网联汽车整车  | ||
智能网联设施和关键部件  | ||||
智慧出行服务  | ||||
2.3  | 智能制造与装备  | 智能机器人与自动化成套装备  | ||
智能专用设备  | ||||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  | ||||
智能终端  | ||||
航空航天  | ||||
轨道交通  | ||||
2.4  | 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  | 氢能  | ||
智能电网和先进储能  | ||||
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  | ||||
智慧化节能环保综合服务  | ||||
3  | 3.1  | “北京服务”四个创新链接产业  | 区块链与先进计算  | 先进计算系统  | 
区块链开源平台  | ||||
区块链应用  | ||||
3.2  | 科技服务业  | 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与工程技术服务  | ||
创业孵化、技术转移与科技金融服务  | ||||
知识产权服务与科技咨询服务  | ||||
3.3  | 智慧城市  | 底层通用技术  | ||
城市感知体系建设  | ||||
城市数据融合服务  | ||||
城市运营开放平台  | ||||
3.4  | 信息内容消费  | 原创精品游戏与世界级电竞平台  | ||
信息消费体验服务  | ||||
4  | 4.1  | 未来前沿产业  | 生物技术与生命科学  | 生物大分子鉴定  | 
合成生物学和蛋白设计  | ||||
基因编辑  | ||||
4.2  | 碳减排与碳中和  | 碳排放监测  | ||
4.3  | 前沿新材料  | 石墨烯  | ||
4.4  | 量子信息  | 量子信息科学  | ||
4.5  | 光电子  | 高数据容量光通信  | ||
光电子材料  | ||||
4.6  | 新型存储器  | DRAM技术  | ||
4.7  | 脑科学与脑机接口  | 无创脑机接口  | ||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京经信发〔2023〕74号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和运行评价过程,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3〕73号),制定本细则。
一、 申请和创建
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申请的企业,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创建通知,提交创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申请和创建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创建材料提交
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即达到《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的企业,可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附录D的内容进行自评打分。
满足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征集通知,于每年5月、8月、10月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规范》附录B);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规范》附录A);
(3)《承诺书》;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7)企业内部成立技术中心批准文件;
(8)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
(二)受理及核查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材料进行核查,确定创建结果。
(三)公示及公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创建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二、 运行评价
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评价结果,运行评价办理流程如下:
(一)运行评价材料提交
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于每年6月份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年度运行评价材料。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参考《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规范》附录B);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规范》附录C);
(3)《承诺书》;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7)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
(二)受理及核查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运行评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评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运行评价结果。
(三)公示及公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运行评价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三、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可采取要求企业报送信息、不定期抽查、信息交叉验证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管核查。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在申请和运行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件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将记录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在信用中国(北京)网上进行公示。
四、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同时废止。
附件:《承诺书》
  
附件
承 诺 书
本企业就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资质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二)本企业对企业技术中心相关要求已全面、清楚了解,将严格履行承诺,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企业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责任,以及上述约定采取的各项惩戒措施;
(四)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愿,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单位: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主办单位: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科创金融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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