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新设民营企业再贷款,初始额度1万亿元,激励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将处于“夹心层”的民营中型企业纳入支持领域。政策出台以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用。
一、设立民营企业再贷款,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发展壮大民营经济”。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2023年,联合八部门出台金融支持民营经济25条举措,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在货币政策方面,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的双重作用,多次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并下调利率,强化正向激励,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
当前,民营企业融资仍存在结构性不均衡。民营大型企业的融资能力相对较强,民营小微企业相关融资支持政策较多。而民营中型企业虽然是民营经济的中坚力量,但在融资条件上处于“夹心层”,他们既没有大型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又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融资难题相对突出。
在这样的背景下,2026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设立1万亿元民营企业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坚持市场化原则,设计适当激励机制,畅通货币政策传导
再贷款,即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投放基础货币的一个渠道,可增加金融机构准备金,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下,扩大金融机构信贷创造能力。民营企业再贷款的业务逻辑,是以适当优惠的利率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供给基础货币,并将基础货币供给量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量挂钩,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1年期民营企业再贷款的利率为1.25%,较中国人民银行总量型工具的利率、商业银行批发融资的利率相对优惠,体现激励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商业决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其金融服务的专业能力和基于市场化原则形成的商业判断,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地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在管理上,民营企业再贷款采取额度管理模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增速等指标,核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再贷款额度。相关指标数据已有成熟统计口径,不额外增加金融机构负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额度内,按需申请再贷款资金。额度可以按季度动态调整,当季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增长较快的金融机构,下一季度可以获得更多的再贷款额度,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作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按季非现场评估、按年现场评估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民营企业再贷款政策传导和激励效果,推动政策形成闭环管理。
三、推动政策快速落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设立民营企业再贷款政策。1月27日,正式印发工具设立通知,明确工具要素和管理方式。积极组织各分行进行政策宣讲,指导各分行制定辖内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快推进政策落地。2月,各分行发放了首批民营企业再贷款。6月,正式启动民营企业再贷款线上交易业务系统,减少金融机构“脚底成本”,大大提升业务办理效率。7月末,民营企业再贷款余额约8000亿元。从激励引导银行发放贷款的效果来看,二季度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余额约15万亿元,惠及市场经营主体约250万户。上半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发放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较去年同期下降40个基点。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发挥民营企业再贷款的激励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提升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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